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程公司与邵阳市**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程公司与邵*阳市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0)邵*中经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因邵*阳市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付给湖南*程公司2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湖南*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1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邵*阳市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除了2007年2月15日还款5000元外,余款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再次向邵*阳市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1、向湖南*程公司支付本金195000元;2、向湖南*程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63324元(已自2000年10月22日计算至2014年7月21日止);3、负担申请执行费3000元。邵*阳市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邵阳市*有限公司56132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执行人邵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6132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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