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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绥化地**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伦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绥化地*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7)绥中法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中。为此,本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未能全部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海伦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03月0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在兴和乡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账户存款880,394.80元。此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剩余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海伦市*限责任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海伦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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