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河市万*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黑河市万*责**司开发的位于北安*园小区#楼自东向西数第1、2、3、6、7、11、15、20、21号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
将被申请人黑河市万*责**司开发的位于北安*园小区#楼单元、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
将被申请人黑河市万*责**司开发的位于北安*园小区#楼单元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
将被申请人黑河市万*责**司开发的位于北安*园小区#楼单元、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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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