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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姜**、山东百**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司驻地:巨野县人民路256号

委托代理人:杨坤,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成**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常根元,校长。

原告与被告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成**中心小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5月份,被告成*中心学校与被告山*有限公司签订了成**程**学教学楼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之后,被告山*有限公司将工程交由被告姜*施工。2010年6月15日,被告姜*与原告签订了田集镇程楼教学楼建设清工承包协议。工程完工后,被告姜*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在2010年11月24日结算时,被告姜*向原告出具了46710元的欠条一份,经催要,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39710元未还,故具状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山东百*限公司辩称:1、本案被告姜*和原告签订的承包清工协议以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与我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2、被告姜*不是我公司职工,我公司也没有将工程转包给姜*。故原告与我公司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被告成*中心小学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被告山东百*限公司于2010年5月承包了成**程**学教学楼的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工期为100天。之后,该公司又将此工程承包给其下属的第一工程部施工。被告姜*作为成**程**学教学楼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于2010年6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田集镇程楼教学楼清工承包协议。工程完工后,被告姜*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在2010年11月24日结算时,被告姜*向原告出具了46710元的欠条一份,经催要,被告姜*只归还原告现金7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39710元未还。另查明,该教学楼已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成**中心小学与山东*集团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原告与被告姜*的大田集镇教学楼建设清工承包协议书一份、被告姜*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山东百*限公司与其第一工程部的内部承包合同书一份、证人于某的证人证言等为凭,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0年6月15日与被告姜*签订的清工承包合同及被告姜*尚欠原告工程款39710元是事实,为此,应依法认定其存有劳动合同关系。姜*作为成**程**学教学楼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向原告清偿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其余二被告共同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请求,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姜*与二被告存在业务及法律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该二被告承担偿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钦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

款3971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对山东百*限公司及成武*中心学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付79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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