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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限公司与北京航天**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萧钢构股*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达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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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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