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萧钢构股*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达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王**申请执行宋俊法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天津市**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海立**限公司与大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限公司与上海立**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栖霞**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河北飞**限公司与北京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马**等与济宁恒**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薛**、田**等执行复议裁定书
原告太**精工**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