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菊诉被告天津开*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展有限公司、天津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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