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杨**与苏**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杨*诉被告苏*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杨*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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