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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有限公司(原为桂林**产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灵川县灵田乡人民政府、桂林市灵川县灵田乡上长岗**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有限公司(原为桂林*产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灵川县灵田乡人民政府、桂林市灵川县灵田乡上长岗*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桂林*民法院2002年4月30日作出的(2001)桂市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645312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2年5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并监督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且执行费用已全部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林*民法院(2001)桂市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原判决的执行。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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