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涂家淇与永福县**水电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家淇与被执行人永福县桃城乡大小田水电站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9日前领取执行标的款7235元,为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7765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了同意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永福县永福镇银洞村的大小田水电站(一级、二级),由被执行人以200万元的价格自行变卖给他人,所得款项由各债权人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本金为限,按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均等分配,分配完毕后对尚未给付的债权自愿放弃的一致意见。目前申请执行人按上述约定可领取执行标的款17000元,并明确表示尚欠债务10765元及利息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永*督字第10号支付令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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