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杭州保**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申请执行蒋**、杭州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434087.56元,执行费人民币16741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小盼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蒋**、郑**名下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亿城嘉园10幢1002室,因案外人对上述房产设定有抵押权,故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5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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