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2013)甬北庄商初字第637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也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暂时无法变现,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120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