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潘**与徐**、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朱**、潘**与徐**、徐**[(2014)甬北商初字第290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俩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53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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