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众诉被告寿**、郭*、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众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文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6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811.50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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