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肖雪与被告宁**限公司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卢**与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与杭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加强与叶**、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尤**与祝**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加强与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金**与金**、黄山**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陈**与林**、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之用与赵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钱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公司与杭州**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