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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肖*与宁波**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肖雪与被告宁**限公司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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