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诉被告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4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花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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