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宁波市**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娄**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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