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之用诉被告赵*、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之用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之用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之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之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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