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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之用与赵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之用诉被告赵*、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之用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之用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之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之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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