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加强与被告叶飞宇、李**、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加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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