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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张**、张**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张**、张**、张**、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经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林**与被告张**、张**、张**、郑**诉争标的物为菲律宾**有限公司33.33%股权,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因本院无涉外案件管辖权,而本案原告与四被告的户籍地均为舟山市,故本案应由舟山**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舟山**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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