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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