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赵*、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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