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赵*、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赵*、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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