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穆**与石敦章(2015)舟定执民字第706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石敦章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房产被足额抵押暂无法处置,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舟定执民字第7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