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赵*、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17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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