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赵*与赵*、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赵*、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17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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