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南诉被告郑*股权转让纠纷、反诉原告郑*与反诉被告柳*南股权转让纠纷两案,因原告柳*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反诉原告郑*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反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