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宋**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金浦商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浦执民字第20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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