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明*与被执行人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金浦商初字第2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浦执民字第19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