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沈**、第三人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30元,减半收取223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73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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