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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双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黄**、黄*因与被申请人王**、金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龙泉市人民法院(2014)丽龙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黄**、黄*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黄*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黄**、黄*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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