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汪**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后案外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汪**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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