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吴**、吴*、蒋**、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吴**、吴*、蒋**、第三人王中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吴*、蒋**、第三人王中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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