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安徽众**限公司、王*、张**、郞道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孔*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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