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因与被告山**有限公司、被告青**易有限公司、被告田**、被告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范**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有限公司、被告青**易有限公司、被告田**、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对被告山东**有限公司、被告青**易有限公司、被告田**、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900元,由原告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