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昆**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吴**与周**、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限公司诉李**、第三人新疆天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熙程投资”)与王**、浏**森林场(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汇森林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资中心(有限合伙与王**、浏**森林场(普通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玳**有限公司与陶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市**有限公司与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山创**限公司与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让武与刘*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