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由原告昆山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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