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创**限公司与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创**限公司与被告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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