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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与黄**、施**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匡**因与被申请人黄**、施**、匡**、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匡国*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匡国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匡国荣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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