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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郭**、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郭**的申请,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甬鄞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郭**、孙**的银行存款322815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据此冻结被告孙**名下中国农业银行**524818银行存款3228159.72元(实际冻结为0元),查封被告孙**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海雍城世家47幢171单元203室的房屋壹套。根据原告郭**的申请,又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甬鄞姜商初字第11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郭**、孙**共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春江花城小区D6幢112号302室房屋一套。原告郭**现已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本院业已对被告郭**、孙**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郭**、孙**的银行存款3228159.72元的冻结及其他等值财产的全部查封、扣押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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