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计6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94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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