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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宁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等与徐**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君润恒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蒋*昌诉被告徐**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后,发现本案显然并非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而应为股权转让纠纷。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股权转让款,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接收股权转让款一方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可见本案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本院将本案移送给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宁波**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宁波**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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