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前与被告李**、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前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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