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奉化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79元,减半收取49039.5元,由原告奉**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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