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与被告蒋**、第三人杭州中**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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