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童**与贺新杰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新杰与被告浙江红**有限公司、童**、蒋*、金**、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贺新杰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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