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郭**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与被告李**、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5元,由原告陈*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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