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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李*等与王**、郭**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张*、李**被告王**、郭**股权转让纠纷及反诉原告王**诉反诉被告张*、李*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李*,反诉原告王**于2014年12月2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诉及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李*,反诉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李*撤回对被告王**、郭**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王**撤回对反诉被告张*、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李*负担;反诉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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