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与被告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阎**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阎**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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