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黄一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潘**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连露锋、杨**与刘*、陈**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聚汇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黄忠国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金**、金**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蒋**、安徽中**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叶**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鸿**限公司与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乐清**有限公司与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红旗集**限公司、陈**与陈**、胡*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