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黄一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黄一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潘**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