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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