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钻宝**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钻宝**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钻宝**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4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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