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金**、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金**、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张**以原、被告先自行协商调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