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金**、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张**以原、被告先自行协商调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林**与蒋**、安徽中**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叶**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鸿**限公司与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钻宝**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乐清**有限公司与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苏*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李**、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李**、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谢**与谢**、谢云超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李**、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